功能振動試驗的時許時間應足夠長,以保證完成所有規定的功能試驗。
在功能隨機振動試驗中,應進行與用戶商定的功能試驗。
加速振動試驗的持續時間:各類設備都應經受總共15h的試驗,一般應在三個互相垂直的方向分別做五小時。
沖擊試驗:
沖擊次數:按GB/T 2423.5的規定,應對被試設備施加18次沖擊(在三個正交平面的每個平面上的正反各三次)。
試驗過程中,設備不必工作。然而某些設備應阿伯吃功能的完整性,而且,除非在相關產品標準中另有規定,應按制造商或用戶在試驗大綱中的要求進行驗證。
試驗完成之后,應進行性能測試。
試驗要求:試驗完成后,變送器應無損壞或故障。
標簽:試驗,檢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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